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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部分电网企业虽按规定与发电企业协商形成了一致的分配方案,但资金没有及时拨付到发电企业,如东北电网公司、福建电力公司;个别电网企业确定的分配方案未听取发电企业意见。 4、部分电网企业将与新建机组调试提供辅助服务无关的费用列入差额资金分配方案。如河南省电力公司将电网企业垫付的脱硫、燃气、电网建设等费用列为分配内容,甚至将通讯设备接入、远动信息接入等本应由电网附属企业承担且已收取的费用也列入分配内容。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广西、四川、重庆、甘肃、辽宁等省(市)电网企业。 5、少数电网企业存在将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价确定为零的情况,违反了国家电价政策,损害了发电企业利益。如湖北、四川等省电网企业。 6、少数电网企业自行出台文件延长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时间。延长调试期实际上是延长了低电价结算的时间,违反了国家的电价政策,侵害了发电企业的权益。如内蒙、湖北等省(区)电网企业。 (三)集中排查阶段情况 根据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和专项治理方案的总体安排,国家电监会组成三个排查工作组,于6月28日-7月10日对通过自查自纠仍没有对差额资金进行分配或者报送情况不真实的江西、湖南、新疆、内蒙、浙江、安徽、湖北等七省(区)电网企业进行集中排查。同时,电监会要求各派出机构分别对辖区内其他电网企业差额资金分配情况组织集中排查。 经电力监管机构集中排查确认,2007年7月1日-2009年9月30日全国并网核准新建直调机组共计799台,总装机容量15999万千瓦,调试电量326.59亿千瓦时,形成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共计44.42亿元。国家电监会及派出机构在集中排查中发现,有关省(区)电网企业在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有关电网企业没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电监会办市场[2007]40号、电监稽查[2010]12号等文件,对差额资金的分配使用认识和理解上有偏差; 2、有关电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办市场[2007]40号文件和电监稽查[2010]12号文件要求,对差额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3、少数电网企业存在延长调试期和调试电价为零的现象,违反了国家电价政策; 4、部分电网企业对新建机组和差额资金统计数据不实、没有按照发电机组提供辅助服务的贡献大小确定分配比例、未统计违规机组差额资金以及单方面确定差额资金分配比例。 5、有些发电企业对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不足,缺少维权意识,与电网企业的协商过程流于形式;有的发电企业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在协商过程中无法充分、准确表达相关意见。 国家电监会针对江西、浙江、湖南、内蒙、湖北、安徽、新疆等省(区)电网企业集中排查发现的问题,于7月12日对江西、湖南、内蒙、湖北、安徽、浙江等6个省(区)的电网企业下发了整改意见,要求于7月20日前对有关问题整改完毕,其中新疆电力公司在集中排查阶段就抓紧形成了差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分配到位,国家电监会没有再下发整改意见。国家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也根据集中排查情况,对集中排查发现的问题分别对辖区内有关电网企业下发了整改意见。 (四)总结整改阶段情况 根据电监会和各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关电网企业积极整改,根据发电机组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提供服务贡献大小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商发电企业确定了分配方案,经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予以实施,在自查自纠中已确定分配方案的部分电网企业在整改过程中据实上调向发电企业分配差额资金的比例。 至2010年9月20日,除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未最终形成分配方案外,32家网、省电网企业均按要求出台了分配方案,并与发电企业进行了协商,发电企业分配比例较自查自纠阶段大幅提高,向发电企业分配的差额资金由专项治理前的1.56亿元上升为10.02亿元,增长8.46亿元。其中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等主要发电集团分配的差额资金见下表。 发电企业差额资金分配情况表
二、监管评价 开展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了厂网关系,保护了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严肃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了电力市场规则,维护了电力市场秩序。在专项治理前,各电网企业在执行电力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特别是对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中存在较大差异,差额资金统计不规范、不透明,差额资金不分配或者分配比例不合理的问题在电网企业普遍存在。通过专项治理工作,作为电力市场规则的《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得到明确和落实,差额资金的管理得到规范。一是提高了电网企业对执行电力市场规则的认识,从不分配到分配,从低比例分配到按实际情况分配,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电网企业在差额资金分配问题上强化了遵守市场规则的守法意识;二是电网企业按规定对差额资金进行了分配,从而使差额资金统计范围、分配标准及差额资金分配比例形成机制得到规范,分配方案趋于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