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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12-14
【实施时间】 2010-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

[接上页]
2、保护了发电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了电力市场公平、公正。通过专项治理,一是增强了对差额资金统计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二是规范了差额资金分配方案形成机制,切实落实了协商原则,增强了发电企业的话语权;三是强调了差额资金分配原则,根据发电机组提供辅助服务的贡献大小确定分配比例;四是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发电企业分得的差额资金,从专项治理前的1.56亿元增加为10.02亿元。

  3、化解了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促进了厂网关系和谐发展。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具有典型的共生关系,厂网关系和谐直接影响电力发展的大局。以差额资金分配、上网电费结算等为代表的厂网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影响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损害整个电力行业的利益。本次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专项治理,使广大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对依法经营、依法开展市场活动有了切身体会和更深的理解。专项治理营造了电力市场依法、依规运行的良好氛围,促进了厂网关系和谐,推动了和谐电力建设。

  4、推动了监管工作,维护了监管权威。专项治理工作是电力监管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一次积极探索。专项治理工作中,电力监管机构就差额资金管理问题与电力企业各方接触,听取和了解了各方观点、意见和建议,为今后完善政策、科学决策奠定了基础;同时,专项治理将个案处理与普遍性问题的合理解决有机结合,督促电网企业转变观念,改进工作、加强管理,也为专项治理转化为常态监管奠定了基础。通过专项治理,使电力监管机构各项市场规则得到了落实,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落到实处,维护了电力监管的严肃性,增强了电力监管机构的权威。

  三、监管意见

  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得到各电力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电力企业要借本次专项治理认真总结、举一反三,积极构建和谐共赢的厂网关系,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电力监管市场规则,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电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自觉遵守电力监管市场规则,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各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按规定确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的上网电价标准,并按规定标准确定进入商业运行的时间点,不得延长调试运行期。

  (二)加强信息沟通,共同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协商是差额资金分配方案形成的基本方式,信息透明是充分协商的基础。厂网双方在差额资金信息上存在一定的不对称,电网企业要依据《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要求,及时、充分、准确的披露差额资金的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发电企业沟通测算依据和方法,协商确定分配方案,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三)树立市场主体意识,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格的市场主体是电力市场的基础,守法、理性是合格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是重要的电力市场市场主体,一方面应当依据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规则从事经营活动,尊重交易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当不断树立市场经济意识,善于运用各项制度和规则主动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树立市场化经营理念,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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