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11-26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


  

  《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体育设施建设,加强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体育设施的作用,满足公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场地、建筑物和配套设备。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体育设施维护管理,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服务、运营、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性、标志性体育设施予以保护,对边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其他农村地区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予以扶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体育设施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赞助、投资建设体育设施,并依法给予国家规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安全美观、方便公众,并适应不同群体的需求。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和体育行政部门编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利用公园、绿地、山地、丘陵等条件建设特色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逐步实现每个村庄均有体育健身场地和设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城市社区人口规模和体育设施项目控制指标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人均室外用地面积和人均室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低于规定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标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建设体育设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改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减少其原有面积。

  

  公共体育设施确需改变性质和用途的,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先建后迁和不低于原标准、规模的原则建设补偿;涉及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体育设施应当用于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改建学校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减少其原有面积。

  

  学校体育设施确需改变性质和用途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先建后迁的原则建设符合教学标准的体育设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