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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严格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在满足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需求后,可用于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严格控制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筹资的投资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按照国家和省治工办的要求,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投资预算执行、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地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考核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纠正扩大支出范围等违纪行为。 (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 1、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情况。重点治理不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发布招标信息,解决应发未发、信息公开范围不够、信息发布不全面等问题。 2、规范执行招投标制度情况。重点治理规避招标采购的行为。解决弄虚作假、化整为零等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和采购方式变更中的不规范行为以及预算执行中影响规范操作的制度性矛盾。 3、政府采购工程市场程序规范情况。重点治理不按法规制度要求审核投标供应商资质和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4、依据法规制度组织评标的情况。重点治理评标不公的问题。解决评审专家乱作为,评审现场监督、组织不到位的问题。 5、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 6、加强政府采购工程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管理。重点治理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和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7、积极推进电子政务。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网与国库支付系统联网支付采购资金功能,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与省电子监察平台联网对接,实施网上同步监督。 (三)加强农业开发项目资金管理 1、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监管。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明确项目扶持重点、扶持条件、扶持政策,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组织省内知名专家,在项目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严格评审和把关。工程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强化对项目规划依据、节能评估、环境影响等条件的审核,不符合国家政策、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不断扩大公开招标比例,对邀请招标、议标的项目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核准并强化跟踪监督。严格审核投标供应商资质,避免弄虚作假、化整为零等规避公开招标和围标、串标的行为。 3、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和建设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以及大宗材料、大宗产品供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建设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变更设计管理,完善变更报批手续,加强概算调整管理,明确变更设计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追究。 4、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加强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定期考核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建立健全预算动态监控机制。加大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管理力度,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将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后续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项目建设所需自筹资金,要召开受益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落实,做到有会议、有表决、有记录,现金、投劳落到人头,以物折资落实到户。 5、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监管。检查验收是促进项目建设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和纠正问题。隐蔽工程,必须有检查记录,达到标准方可继续施工。检查验收要坚持做到“四有”,严把“三关”。即开工有预算、预付有申请、审批有签字、施工有报告;严把工程质量关、资金概预决算审核关、建后管护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