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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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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费用。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采取下列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六)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国家有关电梯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及时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及电源钥匙等;

  

  (四)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三十条  使用电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取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毁坏电梯及设施、标志;

  

  (四)在电梯内吸烟、打闹、蹦跳;

  

  (五)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六)其他违反电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四章 电梯维护保养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委托合同。

  

  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参照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三条  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文件资料档案,对负责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并做好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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