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城乡治办[2010]184号
【颁布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监管,深推专项治理。要在加强市场秩序监管,落实市场环境治理“五个规范”的同时,要把近年来对城区市场按照“三化”市场建设的要求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市场环境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治理标准》的要求,逐步、渐次、有序地向城乡结合部的农贸市场延伸。要结合当实际,摸清当地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工作总体方案,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内容、具体措施和总体及阶段性任务、完成时限。要推进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工作进入常态化管理,把专项治理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抓运动式专项行动,更抓日常性监督管理,推动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持续深入开展。

  六、工作标准

  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工作

  会议要求,省工商局依据《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市场环境“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治理标准》中“乡镇标准”内容,制定了《四川省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各地要以此《指导标准》为参照,迅速制定符合当地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现状的治理标准,并按标准推进和考核专项治理工作。

  

  附件:四川省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指导标准

  

  附件:

  
四川省城乡结合部

  农贸市场环境治理指导标准

  


  一、清洁化标准

  (一)做到划线定位,道路畅通,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二)经营者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无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现象。

  (三)市场设置有垃圾集中收集场所,经营户基本备有垃圾筐,并做到自觉清扫。

  (四)鲜活水产品交易区应设置简易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回收桶等设施。

  (五)活禽交易(点杀)应实行隔离或半隔离,产生污物应专门收集,及时处理。

  (六)市场熟食经营摊点有食品夹、洁净包装物、专用容器、“三防”( 防鼠、防蝇、防尘)器具等设施,经营者、操作者持有健康证。畜禽产品及其制品经检疫检验上市。

  (七)市场应有污水排放基本设施。

  二、秩序化标准

  (一)市场设置(新建或改建)应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市场开办者办理了企业法人(市场专项)营业执照,依法承担市场经营管理职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具备法人登记的市场必须由法人主体(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履行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

  (二)市场设有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和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

  (三)市场配备有基本消防器材设施。

  (四)实行生熟食品、鲜活商品、自产自销商品经营分离。

  (五)市场开办者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

  (六)市场有应对发生安全事件、动物疫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七)市场应设置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的公用电子公平秤。

  (八)市场经营者证照齐全(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除外)。

  (九)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斤少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十)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经营户“经济户口”管理等措施。

  (十一)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场内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十二)加强法律法规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先进分子、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督促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三、优美化标准

  (一)市场的人流、物流、车辆应流动有序,不得占用市场消防通道。

  (二)市场应配置公告栏、投诉举报箱、公平秤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

  (三)市场场门应清洁、美观,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

  (四)市场的地面应硬化、干燥,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五)市场设有场牌、商品分布示意图,市场标识、标牌设置统一、整齐、美观。

  (六)市场货棚、货台(柜)统一设置,无乱摆摊设点;店招统一,简洁、美观、大方。

  四、制度化标准

  (一)市场开办者自律制度

  1.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

  2.质量承诺制度;

  3.重要商品准入制度;

  4.商品质量责任制度;

  5.商品质量自检制度;

  6.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1.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

  2.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

  3.督促和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

  4.进场商品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

  5.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6.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7.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8.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