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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举报中心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三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四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稽查局要按规定报送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的办理情况。直属稽查局举报中心每月1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案件查处情况动态报告表》和《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半年和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于当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半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和半年度及年度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工作报告。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按照总局的要求,汇总、分析、总结半年度和年度全省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工作,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上报总局稽查局《半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撰写全省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工作报告,上报总局稽查局。 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第五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地税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地税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地税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8日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琼地税发[1999]1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