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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12-09
【实施时间】 2010-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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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探索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生产经营合作关系,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合作社。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探索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之间的资金调剂机制,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一)深化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革。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服务、指导和协调等职能,大力推进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行多种有效形式,调整建制,优化布局,盘活资产,加强管理,全面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改造重组原有基层社,建设壮大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基层社。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带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其成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网络,优化村民消费环境,逐步将村级综合服务网络打造成省、市供销合作社区域性经营网络终端。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农产品经营加工企业。

  (三)加快社有企业发展。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要加快发展壮大日用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等公司,根据市场需要,积极恢复传统业务,同时开辟新的服务领域,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的行业延伸。支持社有企业争取和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农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四)推进联合发展。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加强系统内部合作,联合各类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区域性经营服务网络,构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经营体系。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有关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作用,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支持推进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市财政进一步增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推进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对中央财政“新网工程”和省“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专项扶持资金配套,对供销合作社开拓农村市场、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农村现代物流项目予以重点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并列入各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各县(市)区要对供销合作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在项目立项、用地、资金配套及专项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逐步加大扶持力度。

  (二)进一步完善农资储备制度。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储备平抑市场价格、保障农产品生产稳定和质量安全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农资商品储备制度,增加储备资金,扩充储备品种,扩大储备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予以扶持。

  (三)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创建活动以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在立项、资金方面重点扶持。农业部门将供销合作社领办、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重点范围,予以扶持。

  (四)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资产和组织体系的完整性。进一步优化企业改制环境,规范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企业改革参照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县级供销合作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市政建设需要,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回迁、重建、补偿和职工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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