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绩效[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0-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绩效〔2010〕1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绩效评价档案资源,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绩效评价档案资源,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绩效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档案是指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部门、单位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绩效评价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五条  绩效评价档案应按照“谁实施评价,谁负责归档”的原则进行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受托实施评价的档案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归档,其中: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报告及附件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委托单位存档备查;各部门、单位自行实施评价的档案由部门、单位各自负责归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档案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绩效评价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一)前期准备

  

  1.*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2.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设计表;

  

  3.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设置表;

  

  4.绩效评价委托协议书;

  

  5.*绩效评价专家组(或评价组)名单;

  

  6.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座谈讨论记录;

  

  7.*绩效评价通知;

  

  8.*绩效评价主要依据文件资料。

  

  (二)评价实施

  

  1.实地评价通知;

  

  2.听取介绍记录表;

  

  3.实地勘查情况记录表;

  

  4.评价数据收集表;

  

  5.问卷调查情况表;

  

  6.*评价人员(专家组或评价组成员)座谈情况表;

  

  7.评价人员(专家组或评价组成员)提供的书面评价材料;

  

  8.*评价人员(专家组或评价组成员)评分表;

  

  9.*评价人员(专家组或评价组成员)评分汇总表。

  

  (三)评价报告

  

  1.评价报告撰写底稿;

  

  2.评价报告提交审核表;

  

  3.*绩效评价报告(按报告封面、表格部分、文字部分等内容依序装订成册);

  

  4.*绩效评价报告相关附件。

  

  (四)结果应用

  

  1.绩效评价反馈文件及评价结果反馈书;

  

  2.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文件及整改报告书;

  

  3.绩效评价结果的通报、公开情况的文件资料。

  

  (五)其他

  

  1.绩效评价计划文件资料;

  

  2.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上述带*的内容为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其他内容如涉及也应归档。

  

第三章 收集与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绩效评价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绩效评价经办人员将绩效评价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十条  绩效评价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二)档案规格统一,文件、资料用纸规格原则上采用国际标准a4纸;

  

  (三)档案必须使用原始件;

  

  (四)档案中的签名、印鉴手续齐全;

  

  (五)档案整理规范,归档文件或案卷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归档档案的管理,做好立卷、装订、编制目录等工作,并保证档案的标识清晰有效,确保档案安全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