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周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0-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办法》的通知

  (周政[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周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范围

  

  周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一律实行全程监管,包括国有建设用地的取得(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有企业改制处置土地资产、依法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土地规划、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呈报、土地出让与交易、土地出让价款收缴与土地交付、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土地收入管理与使用等。

  

  二、监督对象

  

  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禁止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

  

  (一)禁止性条款

  

  1、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2、禁止违反规定协议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禁止以办公会议纪要形式或以招商引资等各种名义事先确定土地使用者;

  

  4、禁止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和公告中设置旨在排斥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附加条件;

  

  5、禁止擅自调整已出让土地规划用途、变更规划设计条件;

  

  6、禁止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7、禁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二)限制性条款

  

  1、除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可以采用保留地上建筑物方式挂牌出让外,周口市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律采取熟地出让。

  

  2、出让土地价款原则上按实际出让土地面积计算。出让地块周边道路、绿化等征地和建设成本直接计入出让土地的开发成本,在土地评估和确定出让底价时予以考虑。不再加收出让地块相邻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竞得者的土地的地价款(在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中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土地出让的方式:对位于市区主要地段,潜在竞争性较强的出让地块,尽可能实行拍卖出让,或发布公开出让公告,明确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取得竞买资格者不少于三人时,及时组织拍卖出让,取得竞买资格者不足三人或无人报名时,转入挂牌出让,接受报名截止时间顺延不少于8天。

  

  4、拟出让土地原则上要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到规划一步到位,土地出让成交后一般不得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因特殊原因需作局部调整的(包括容积率上调、修改小区道路、调整绿化面积和公共设施用地等),要按控制性详规调整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经市政府规划委员会讨论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四、监管方式

  

  周口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三级监管,即监管领导小组监管、监管办公室监管、职能部门监管。

  

  五、监管职责分工

  

  (一)监管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成立周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管,每年以例会和专题会议的形式,听取各职能部门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调整,负责提出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解除禁止条款的处理意见,以及需要研究的其他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