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我省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设在各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管理工作,各直属稽查局驻点检查科协助做好本局举报中心受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中心主要负责检举管理工作。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报送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七)省局举报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直属稽查局的检举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地税局向社会公布税收违法举报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各稽查局设立检举接待室。 第七条 各稽查局应当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八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在《税务检举案件受理单》上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征得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对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应当在《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登记簿》上登记;对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税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地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检举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填制《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以后立案查处。必要时向省局稽查局申请督办,对需要总局稽查局督办的由省局稽查局统一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