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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局稽查局受理的重大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应制作《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督办函》,按稽查局长批示交本局检查部门或者转直属稽查局立案查处,登记《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台账》。直属稽查局直接受理并立案查处的检举案件,须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填制《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以后处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转交各直属局办理: (1)双定户、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涉税违法行为; (2)个人出租物业、销售房屋时发生的涉税违法行为; (3)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使用假发票涉嫌偷税数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发票违法行为; (4)其他案情简单单一、不涉及重大涉税违法的案件。 需要交办、转办的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制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交办函》或《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办函》,办理交办或转办,并登记《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台账》。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填制《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以后,暂存待查,待检举人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填制《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以后,填制《税务违法检举案件转出单》,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四条 省局稽查局对直属稽查局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省局领导审批或省局授权的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五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对总局稽查局或省局稽查局督办、交办、转办的检举案件,除了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交办函和转办函以后90日内报送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以书面形式报经督办、交办和转办部门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报送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了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函和转办函以后90日内将查办结果报告稽查局局长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的,以书面形式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稽查局局长并回复举报中心。 第十七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可以不再检查。 第十八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十九条 省局稽查局对直属稽查局报告的督办、交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 应当通知直属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地税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二十一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1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举报中心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三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四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稽查局要按规定报送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的办理情况。直属稽查局举报中心每月1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案件查处情况动态报告表》和《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半年和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于当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半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和半年度及年度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