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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12-04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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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公办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

  

  (二)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

  

  (三)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形式选拔学生,为选拔学生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班,将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书作为新生入学和编班依据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的;

  

  (五)将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退学或者开除的;

  

  (六)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或者订购、使用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的;

  

  (八)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九)将公用经费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发放教职工津贴、补助、奖金的;

  

  (十)未按照规定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义务教育法与本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 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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