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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评价[2010]531号
【颁布时间】 2010-12-14
【实施时间】 2010-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0]531号)


  

  各委办局,各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以下简称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66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产统计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基本依据。认真做好2010年度资产统计工作是本市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共同任务。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资产统计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做好企业资产统计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业务培训,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按时编制上报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

  

  二、2010年度资产统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含集体独资、控股企业)。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按《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 号)开展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报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但所属集体企业应按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相关资产统计报告。

  

  三、2010年度资产统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情况报告。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含独资、控股企业);资产经营情况报告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及汇总单位编报。

  

  四、各级汇总单位、基层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做好户数清理、债权债务确认、存货盘点、损益及时结转等各项决算管理工作基础上,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要求,认真填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营运情况。

  

  五、规范会计核算,提高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信息质量。提高基层企业报表的信息质量是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质量的基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各项要求,严肃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纪律,规范报表编制行为,提高报表信息质量。一是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等各项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二是督促集团型企业严格执行集团统一的会计核算政策,规范会计报表期初数调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调整年度经营成果的行为;三是督促企业规范会计核算管理,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编制年度报表。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不得存有账外资产,不得编造虚假统计报告;四是督促企业规范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与核算方法,不得滥用公允价值转回、评估等手段调节利润。

  

  六、各汇总单位应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报表编制质量。一是审核报表编制范围及内容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填报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报表编制要求;二是审核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三是审核报表数据年度间的重大变动是否合理,及时掌握变动原因;四是审核企业上报材料是否齐全和规范。凡是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七、规范数据管理。切实做好数据分析利用工作。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信息十分宝贵,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数据管理,加大数据分析利用力度拓展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应用领域。一是完善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库和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库,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保证数据信息安全,及时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各项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二是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国有、集体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绩效、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深入分析,认真撰写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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