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加强“三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为载体,以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切实加强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到2012年底,全省乡镇要形成比较完善的“三资”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原则。要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二是公开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三是成员受益原则。要遵循“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三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到更多实惠。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固定资产,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三资”状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制度办事。

  (一)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一是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和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二是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在合法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三是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四是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要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管。村会计委托代理办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账核算,应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五是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一是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二是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及时核销。三是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四是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五是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