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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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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一是资源登记簿制度。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二是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三是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资源承包、租赁获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四是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方式创新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适应农村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的活力和为农户服务的能力。

  (一)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是在“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与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服务中心对“三资”实行统一管理。

  全省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职能由乡镇农经站承担,未设农经站的由财政所承担。在现有村会计委托代理办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在农经站或财政所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中心建设应达到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监督有力。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建立统一的“三资”台账,对各村“三资”实行代理服务。“三资”台账的保管、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并尽快实现电算化。各村根据“三资”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台账变更调整,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方便工作,各地可以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由报账员定期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并领取备用金。

  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须经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要开展清产核资,建立“三资”台账。各地要组织各村对“三资”情况进行清查摸底、登记、审核、造册,接受村民代表监督、核实,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实有“三资”,应建立台账,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要规范“三资”处理权限。由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资金支出权限,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超出权限的大额资金支出,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要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中央提出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应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启动改革的地区,要抓好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在完成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等经济较发达村改革的基础上,将改革的对象引向经济发达程度一般的村,让更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应指导其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激励约束相结合的现代企业管理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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