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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会同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对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的专项整治活动;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源头监管。 1.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对生产、销售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证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3.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4.交通部门应加强源头检查,推行对重要源头地点的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经济调节。 1.对经交通部核准公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可给予不超过15%的养路费减免优惠,以进一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 2.继续推进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要按要求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四)积极开展重点整治活动。 一是要重点整顿治超工作秩序。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黑恶势力聚众恶意冲卡拒检甚至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执法工作环境;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营或保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是重点整治总重超过桥梁承载能力的车辆。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确保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防止发生压垮桥梁等重大安全事故。 (五)坚持责任追究。 各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桥梁压垮等重大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倒查,一并追究相关运输业主、企业以及为其违法行为提供配载的货主、货运站场经营者的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的重点,明确各级治超办的人员和职责,其工作经费要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二)建立工作机构。各市、县政府要完善治超办的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和联系方式;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 (三)建立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各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新闻单位应根据超限超载治理要求,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