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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1-25
【实施时间】 2008-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规划实行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规划实行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08〕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和《海口市商业网点规划(2005-2020年)》,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市商业网点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听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听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海口市商贸服务业网点布局,营造良好的城市商务环境,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口商业持续繁荣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具备以下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店(超市)、餐饮酒店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汽车交易市场、菜市场、旧货市场),仓储或物流配送基地(中心)等商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业主(经营者),应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所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的选址情况及建设依据、建设平面图、交通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四)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投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及功能定位;

  (五)属新建的,应提供对拟用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的资料;

  (六)属扩建和改建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建筑体的规划批文;

  (七)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新建大型商业网点在土地投标(含征地)之前,原商业网点扩建或非商业网点改建改变服务类型的应在规划报建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有关单位举行听证会,对其设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大型商业网点开设(新建、扩建、改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第六条  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公开举行。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委员会成员和听证会代表,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代表等。

  


  第八条  听证委员会由市商务、规划、交通、工商、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包括相关行业协会代表,以及大型商业网点拟设立地的街道消费者居民代表,相关同业从业者代表等利害关系人。

  参加听证会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属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应当制定听证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

  


  第十一条  听证会前,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提供的材料、调查的情况、提出举行听证的意见送交听证委员会,商定听证会代表人员和听证会时间,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听证组织机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听证组织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听证组织机构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选出代表。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所在区商务部门承担本条第二款的工作。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对大型商业网点设立的意见,可以在听证前提交听证组织机构。要求旁听的,可向听证组织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参加旁听。

  


  第十四条  听证会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听证方案并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听证会人员一般为15至20人。

  


  第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概况和发展规划;

  (二)要求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回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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