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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1-25
【实施时间】 2008-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大型商业网点规划实行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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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对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意见;

  (四)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

  (二)为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保守商业秘密;

  (三)公正、客观地提出意见;

  (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纪律及注意事项;

  (二)由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说明新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三)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介绍有关单位和公民对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意见;

  (四)利害关系人及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进行提问;

  (五)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回答其他听证参加人的提问。

  其他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六)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会主持人作总结,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八)拟定并出具听证综合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听证综合意见送达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持听证会的综合意见,到市规划、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有关部门应将听证会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大型商业网点,按照国家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结合听证意见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大型商业网点,应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费用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方收到听证会综合意见后,18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该项目听证综合意见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听证程序举行听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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