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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口计生规[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24
【实施时间】 2008-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口计生规〔2008〕1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注1)

  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

  (1997年11月20日 深计生〔1997〕66号)

  


  各区、街道计生部门(注2):

  

  现将《深圳市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注3)。

  

  深圳市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根据计划生育工作“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深圳市《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规范如下:

  

  


  一、需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

  

  凡深圳市招用、聘用流动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含外资、合资、私营单位),均需与辖区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

  

  (二)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注4);

  

  (三)招用、聘用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本单位《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表》(一式二份)。

  

  


  三、用工单位必须在本年度办理劳动用工和暂住证前带齐上述资料到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对前来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且材料齐全的用工单位,辖区计划生育部门必须随到随签,不得推托拒绝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部门不得收费。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各区、街道计生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市人口计生局将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在全市计生系统通报;2、在年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总分中酌情扣分。

  

  附件: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注1 因机构改革,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现已更名为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同,不再另行加注)。

  

  注2 此处原文为: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注3 此处原文为:现将《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注4 此项原文为:(二)深圳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原件。

  

  
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甲方:计划生育办公室

  

  乙方: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应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甲方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三、甲方应提供优质服务,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检查督促流动人员节育措施的落实。

  

  


  四、乙方不能招用、容留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按期查验的流动人员,保证本单位流动人员的持证率、验证率达90%以上。

  

  


  五、乙方每季度组织本单位流动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已落实绝育措施的除外)查环查孕,保证查环查孕率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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