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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深入开展灾害调查评价。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山洪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调查任务,全面查清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灾害隐患点的基本情况,评价和预测灾害隐患点发展趋势,划定灾害危险等级,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出综合防治方案,做好相关应急预案,强化临灾避险和应急处置。在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村镇,开展灾害隐患排查和勘查工作,查明泥石流沟、山洪沟和隐患坡体的地质结构,评价其危险性程度。在山洪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加强山洪地质灾害灾情的统计、核查、评估和发布工作。 (七)抓紧完善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力争用3年时间,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在有山洪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县(市、区)基本建成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做到排查巡查到位、预报预警及时、转移避险有效。尽快建立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和短时临近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切实提高监测预警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气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移动雷达,消除雨量监测盲区,增强获取高时空分辨率降水观测信息的能力;水利部门要加强山洪水文分析,及时提供防灾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灾害隐患点加密布设监测设备,组织开展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的群测群防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雨情、水情、灾情会商制度和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城乡灾害信息发布网络,做到及时有效、不留死角。充分发挥乡村群测群防监测员、灾害信息员的作用并给予必要补助。要把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强化干部群众避灾减灾意识,全面提高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八)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和重点治理。力争用5年时间,按照政府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就近安置与外迁安置相结合以及解决好长远生计的原则,优先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居民搬迁,使搬迁避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加大对搬迁避让的投入力度,现有地质灾害防治、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要向山洪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倾斜。加大山洪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力度,重点对危害大、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特大型灾害隐患点实施治理,采取疏浚沟道、建设排洪渠等疏导措施和修建谷坊、拦沙坝等拦挡措施治理山洪泥石流沟,采取修建截排水沟、抗滑挡墙、抗滑桩以及削坡减载等措施治理滑坡。对其他地质灾害,也要统筹做好规划和防治工作。 四、加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九)加大林草植被保护与恢复力度。用5年时间,在中小河流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完成营造林2200万公顷、退牧还草1000万公顷。要调整和完善现有生态建设专项规划,把甘肃、四川、云南、贵州等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作为重点。加快恢复和提高森林草地生态系统功能,增强其固土护坡、涵养水源、调节径流的能力。继续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商品性禁伐,尽快启动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实施中幼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优化森林结构。加快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加快退牧还草工程进度,实施南方草地保护建设工程,通过天然草场禁牧休牧轮牧、补播改良、舍饲圈养、鼠害治理以及人工草场建设等措施,提高草地水土保持能力。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同时,新增退耕还林任务要有重点地安排在江河源头、湖库周围,25度以上陡坡耕地要逐步实现退耕还林。 (十)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用5年时间,在中小河流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00万公顷。进一步加强坡改梯、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封禁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村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在坡面建设梯田,配套水系工程和水土保持措施,降低土壤侵蚀强度;在有条件的沟道建设淤地坝、拦沙坝等工程,蓄洪排清,拦沙淤地,减少进入江河湖库的泥沙。抓紧制定全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全面加快建设步伐。 (十一)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在江河源头和生态脆弱区,禁止或严格限制资源开发和建设活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环境监管,从源头防治生态破坏和污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主体,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企业要对矿区废弃地和尾矿坝进行整理,恢复林草植被,严防次生灾害。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破坏湿地等违法行为。禁止侵占河道、围湖造地、非法采砂等影响行洪的行为。加强基本草原保护,严禁随意开垦、乱采滥挖、非法征占用草原。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易灾地区的生态环境功能评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