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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人保发[2010]13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31号)


  

  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系统评选表彰活动时,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系统奖励活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省政府各部门开展的系统奖励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和规范省政府各部门的评选表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系统奖励评选范围和时间。系统奖励是指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的行政奖励活动。系统奖励评选范围限定在本系统内,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和有直接领导或者工作指导关系的下级政府对口部门及直属单位。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是上述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先进工作者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劳动模范系企业的干部、工人)。

  系统奖励应当定期进行。两次奖励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年。

  二、奖励比例。先进集体的比例应当控制在全系统单位数的百分之五以内;先进工作者的比例应当控制在全系统总人数的千分之三以内。系统总人数超过五千以上的部门,先进工作者的比例应按以下标准掌握:

  五千至一万人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二点五;

  一万至五万人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二;

  五万至十万人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一点五;

  十万至二十万人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一;

  三十万人以上的,评选比例为参评人员的千分之零点五。

  三、评选条件。评选省级系统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应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规范,领导班子勤政务实、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团结有力,干部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细,整体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评选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应是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在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精神文明建设、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在本系统中堪称学习榜样的。

  凡被推荐为省级系统先进集体、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必须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

  四、评选方法和程序。系统奖励评选表彰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的方式进行;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坚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真正使那些在改革和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认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应得的表彰奖励。

  (一)省政府各工作部门需要开展系统奖励评选表彰活动的,要根据本办法提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范围、条件、名额、奖励办法、表彰形式、组织领导等内容),并附本系统所属单位和人员编制情况。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主办部门的名义下发正式文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主办部门共同成立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组织领导工作。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各市(地)应按省奖励管理部门和主办部门共同下发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评选推荐工作机构,认真组织评选。

  (三)评选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推荐对象须经群众推荐、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部门)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上报。被推荐人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四)推荐对象应分别填写《省级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审批表》(样式附后)和翔实的事迹材料各一式四份,经各市(地)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报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确定拟表彰对象。

  (五)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主办部门共同下发表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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