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2010]113号
【颁布时间】 2010-12-15
【实施时间】 2010-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2011年市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2011年市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2010〕11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2011年市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淮北市2011年市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3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1年市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预算信息公开的意义

  

  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体现。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行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

  

  实施预算信息公开,根据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承担的职责,做到分工负责。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总预算的公开,市直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预算的公开,并负责下属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三、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预算编制方案,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编制内容、程序以及预算编制的政策依据等。

  

  (二)经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议批准的本级政府预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原则上应包括市本级一般预算收支表、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参考表格见附件1、2)。以上表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编列。

  

  (三)市直各部门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的公开工作。凡是《实施意见》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主动公开。市直各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原则上应将报送市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总表(参考表格见附件3),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

  

  (四)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三农”和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支出,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要作为重点内容,积极实施公开。

  

  四、预算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预算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二)上述规定的政府预算属于主动公开范畴,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预算单位依法实施公开。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预算信息的,属于依申请公开方式。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1. 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预算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同时,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2. 对申请内容要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内容,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3. 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问题。对于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及时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