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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前后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各市清欠办,省直有关部门: 2011年元旦、春节即将临近,建筑施工冬季停工及农民工过节返乡高峰也将到来,当前正是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矛盾集中显现的敏感期。为进一步做好解决建设领域两个拖欠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返乡过节,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 从目前至2011年1月31日,各市及所属各县(市)清欠机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对今年以来所有新竣工和全部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专项检查,要将政府投资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省外施工企业承建工程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同时,要认真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总工会2010年11月25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56号)要求,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在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督促用工企业限时足额清偿,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领取工资在节前返乡。对拒不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对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要进行全部检查,不得漏项。重点检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是否违法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队、用工企业是否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出工记录及工资发放是否及时规范等。已完工的项目,要确保在总承包工程款结算和支付之前,先行完成劳务分包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和支付;对在建的项目,要确保在年底停工前,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位,否则,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不得离场放假;拒不支付的,要在依法进行劳动执法处罚的同时,将其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并报请我办将其清出河北省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用工企业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责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各级清欠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关于“ 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规定,严禁施工企业将因垫资施工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农民工头上,坚决杜绝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同时,对违法组织农民工或材料供应商,通过不正当方式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而实际讨要工程款的施工企业,要协调公安部门严肃处理或打击。对专项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又一时无法尽快支付的,要及时动用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清欠办要加强综合协调,认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规定的职责分工,注重并充分发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日常督导检查工作,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法院要依法快速审理拖欠工资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和督促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公安机关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各级工会要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监督企业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规范施工企业用工制度,对非法转包、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要依法追求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