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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284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2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市交通委、市供销社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使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但违法违规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行为,确保思明、湖里区“禁放”禁得住,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限放安全,全市不发生因烟花爆竹而引发的重、特大事故。

  

  二、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我市已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市交通委、市供销社等单位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建立了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宣传、教育、文化、城市执法、建设、海关、贸发等单位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及时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重要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区政府是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捍卫法令尊严和维护我市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三、明确职责,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宣传、教育、文化、城市执法等单位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要组织本区的公安、宣传、教育、文化、城市执法、安监、工商、质监、交通、供销社等部门及各镇(街)、村(居),共同组织管理好禁放区域禁放和限放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组织警力和其他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对禁放区进行检查,对限放区域内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宣传部门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做好岛内禁放和岛外限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禁放法规宣传,维护法律权威;组织开展对限放有关规定的宣传,确保安全有序燃放。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校的学生进行禁限放法规宣传教育,动员学生自觉遵守禁放法规,教育学生树立安全意识,防止发生燃放事故。文化部门负责查禁酒店、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焰火”)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城市执法部门要在春节等重要时段组织力量在禁放区域开展查禁工作,查获非法销售、燃放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取得许可证的合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供销社部门负责对限放区域内合法批发、零售企业经销的烟花爆竹进行检查,确保销售的产品正规合格,防止事故发生。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查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交通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确保运输安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出口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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