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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
【发文字号】 津财教[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财教〔2010〕55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市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县给予50%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资金安排


  第九条  每年6月底,市财政局、市教委、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配计划,下达到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第十条  每年9月初,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本区县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国家助学金发放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受理学生申请,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0月底前,各普通高中将本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表2)和《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计表(学校填报)》(附表3),报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11月15日前,各区县将本区县普通高中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计表(区县填报)》(附表4)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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