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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
【发文字号】 津财教[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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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普通高中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八条  各区县教育局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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