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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冬季大气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特邀督察员:李景平(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主任)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太原日报、太原晚报、太原电视台、太原人民广播电台。

  主要职责:实施舆论监督,营造舆论氛围,设立百日攻坚行动专栏,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并追踪报道。

  (八)责任追究组

  组长:弓跃(兼)

  特邀督察员:沈明(省环保厅环境监测防治处处长)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主要职责:对各单位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三、主要任务

  (一)综合工作组

  1.强化排污企业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46个国控、33个省控、15个市控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远程监控及派员驻厂等手段,进行全过程、全天候监控,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偷排偷放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各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强化辖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环保监管和全天候监控,对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偷排偷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市供电分公司负责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对停产治理企业停电或限电。

  

  2.严格控制燃煤污染

  

  市环保局负责对市区2200多台燃煤锅炉燃料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管,确保冬季燃煤污染控制工作措施到位、监管到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燃料、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型煤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封存或就地销毁不合格型煤,禁止不合格型煤进入市区。

  

  (二)市区工业污染控制组

  

  1.对重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实施停产减污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对一电厂1025t/h和220t/h燃煤发电锅炉(各1台)、太钢发电厂1台75t/h燃煤发电锅炉、太化合成氨分公司1台35t/h燃煤锅炉、山西焦煤西山煤电水泥厂1条日产3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日产8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山西公路构件厂水泥粉磨生产线、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日产1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和第一分公司水泥粉磨生产线实施停产减法。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50%混凝土搅拌站实施临时停产,对位于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混凝土搅拌站实施临时停产。

  

  小店区政府负责对2家暖气片生产企业、2家洗煤企业实施停产;

  

  迎泽区政府负责对2家石料场实施临时停产;

  

  杏花岭区政府负责对5家锻造企业、2家石料场实施临时停产;

  

  尖草坪区政府负责对1家钢铁企业、2家洗煤企业、4个水泥粉磨站实施临时停产;

  

  万柏林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26家洗煤企业、1个水泥粉磨站实施临时停产。

  

  晋源区政府负责对33家型煤生产企业实行关停或停产整治,对23家洗煤企业、1家水泥粉磨站实行临时停产,对扬尘、煤尘污染严重的太原市晋源区德忠储配煤中心、太原市建利通储配煤中心实行停产整治。

  

  2.对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实行限产减污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对二电厂限产15%以上、2011年1月起1台670吨燃煤发电锅炉实施临时停产,太化合成氨分公司限产50%以上、直至硝铵造粒塔不冒“白烟”、硝酸尾气排气筒不冒“黄烟”,山西恒通能源有限公司限产50%以上,太化氯碱分公司限产30%以上。

  

  3.对停产限产企业实行断电限电措施

  

  市供电分公司负责按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关停企业和停产企业断电限电工作。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得接电、送电。

  

  (三)集中供热及扬尘污染控制组

  

  1.暂停建筑施工工地污染作业

  

  市城乡管委负责组织暂停市区范围内所有建筑工地打桩、土方、拆迁、结构作业,个别重点工程确需进行施工的,必须达到绿色文明工地要求,并经市级城管、环保等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同意。

  

  2.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规范化整治

  

  市城乡管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龙城新区按照绿色文明工地建设要求,对所辖建筑工地环境进行整治,施工现场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密闭或覆盖,裸露地面进行硬化、覆盖或喷洒抑尘剂。

  

  市住建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龙城新区负责所辖建筑工地和道路施工工地环境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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