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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人社局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确保我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目标任务完成,根据国家、省、市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开发3000个公益性岗位的决定,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开发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学校、医疗单位、科研机构)、各群团组织中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涉及市民公共利益的非盈利性公共服务管理、公益性服务岗位及机关后勤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看管维护、治安巡逻、计生协管、城市交通协管、慈善事业服务、劳动保障监察协查、机关后勤服务等岗位。 二、岗位申报 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因事设岗原则,实行申报制度。由岗位开发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岗位申请报告。由市直部门开发,工作岗位在县(市、区)的,申报前应征得县(市、区)政府同意。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岗位设置、数量、分布、工作内容、招聘条件,劳动报酬等。经市人社局初审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安置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市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属国企破产改制拟分流安置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简称“4050”人员); 2.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3.现役军人配偶; 4.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人员;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6.曾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具有本市城市户口、持《就业失业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子女、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人员; 4.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 5.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 四、安置办法 用工单位制定招聘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原则,在经人社部门认定开发的岗位自主招录或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 五、岗位管理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期间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合同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岗位调整;经调整仍不能胜任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非用人单位原因个人自动放弃岗位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特殊政策援助。 六、岗位待遇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条件和工作量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工资水平,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上岗人员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成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七、岗位补贴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80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6号)精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岗位补贴参照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太原市企业职工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由市直部门开发、工作岗位由市直单位管理的,市全额负担;工作岗位在县(市、区)属单位的,市、县(市、区)按照7:3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