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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维护旅客和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制定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旅客和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旅客运价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的运价。 第三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资格条件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权限进行核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车型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装备、安全技术等级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经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取得许可经营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农村客运线路和车辆信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旅客运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 运价制定 第五条 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或调整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应当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遵循鼓励发展、补偿成本、票价从低的原则,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地方政府补贴。 第六条 农村客运车型运价方案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确定的原则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具体营运线路的旅客票价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按旅客计费里程计算并予以公布,报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农村客运车型运价是指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车型运价由运营成本、税金、经营者合理收益等构成。单位为元/人·千米。 农村客运经营者所取得的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应予以冲减运营成本。 车型运价=(运营成本+税金+合理收益-政府补贴-其他收入)/按修正实载率调整后的客运周转量 (一)运营成本:是指农村客运经营者使用同类装备,在正常运营条件下的社会平均合理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车辆折旧、保修费、燃料动力费、车辆通行费、站场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车辆通行费包括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按规定所缴纳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运营成本。 (二)税金是指农村客运经营者依法缴纳的税金。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税种、税率和计税方式计算。 (三)经营者合理收益指按照合理利润率计算的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利润。 (四)政府补贴指政府给予农村客运经营者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提供普遍服务的地方财政直接补贴、各级财政对油价调整影响农村客运增加的支出的补贴和其他税费政策优惠等。 (五)其他收入指农村客运经营者获得的以农村客运为载体的其他经营性业务净收入。 (六)各车型平均实载率原则上不应低于50%.具体标准可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客源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客运运营成本费用审核制度和运价水平监测机制,综合考虑农村客运经营成本、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适时调整车型运价及核定票价。 第三章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九条 农村客运票价=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其他法定收费 (一)旅客计费里程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及有关规定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