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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价[2010]281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接上页]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二)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二级站为1元/票,三、四级站为0.5元/票,简易站免收旅客站务费。

  

  第十条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1元进整。

  

  第十一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米-1.5米(含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客运车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同时每位乘客只限带一名免票儿童。

  

  第十二条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免费携带的行包体积不得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超过部分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18元计算。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跨市、县(市、区)农村客运票价,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市、县(市、区)运价水平共同制定。同一条农村客运班车客运线路的相同装备等级车辆及营运方式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四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票价的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营运线路的基本情况;

  

  (二)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运价的依据和理由;

  

  (三)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运价的具体标准,包括线路的全程票价和分段票价等;

  

  (四)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运价对相关方面的影响分析;

  

  (五)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六)营运资质证明(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票面样式按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站场、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包括车辆等级、起始地点、营运里程、全程票价、分段票价,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享受优待票、儿童票、免票的旅客,农村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  包车旅客运输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农村客运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的;

  

  (二)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三)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客运计件行包重量折算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10〕57号)附件1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暂行二年。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我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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