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七)支付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填写《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报表。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填报资料,打印《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经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二)立户申报。按属地管辖原则,向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提交《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办学许可证(或编办文件)、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方案(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组织培训。按照经审核的培训方案组织免费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四)补贴申报。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为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来深建设者填报《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登记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立户办理部门。 (五)公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六)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七)支付补贴。符合补贴资格的培训机构填写《承诺书》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 第十七条 员工个人、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及技能鉴定机构申报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的,应在2011年3月1日前向受理部门申报补贴。 第六章 企业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计分,对各项所得分值累加排序。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顺序依次审核发放培训补贴资金: (一)2009年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1.5%提取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提取的,按2.5%标准计分。 (二)2009年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际支出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0.1%支出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支出的,按2.5%标准计分。 (三)2009年年纳税额的计分分值为:50万元以下的计1分,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计5分,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计10分;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计15分;6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计20分;1000万元以上的计25分。 (四)2010年申报人数1000人以下(含1000人)的计1分。申报人数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加计1分。 (五)2010年前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的分值为4分。 (六)2009年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企业分值为1分。 (七)2009年为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值为1分。 (八)2009年经市政府职能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值为1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按照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和鉴定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等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建立技能培训台帐,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技能培训和鉴定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9〕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