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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财政补贴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上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年度考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情况和当地实际,实施风险补偿措施,确定补偿比例。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等。各地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支持其健康发展。 六、明确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服务 县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同时,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对已有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大量不良贷款或风险隐患的县(市、区),省里将不批准其新设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共性需求,提供优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金融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反映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合作开发系统软件。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其有效开展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一)县级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方针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诚信守法。 2、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事项。 3、建立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定期报备制度。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或者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实施现场检查,定期向当地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定期报备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提请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处理。县级工商部门于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县级政府和省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省工商局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计,做好企业年检工作。 5、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 6、依法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7、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巡查和监控。对轻微违法事项实施劝诫、约见高管人员谈话、警告、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对屡教不改、多次违法的,报经县级政府同意,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人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采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主要职责有: 1、人行分支机构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基本账户利率、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要尽快开通征信系统,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抓紧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 2、人行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信息的内容、渠道和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汇总、分析评估。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或者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