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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县级人行分支机构应当撰写季度、半年度、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监测报告和利率监督检查报告,及时报送上一级机构,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指导和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现或经相关部门移交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认定,并报告当地政府。 七、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县级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案件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小额贷款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县级政府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退,并负责组织拟定该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原董事长、总经理和有关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情节严重的,县级政府在处置的同时,应报告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取消其试点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因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被勒令清算关闭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按国家对金融风险个人债权处置相关规定组织清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