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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强化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的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到有关企业,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督促检查。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四、大力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八)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支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相关规划,大力推进技术改造,重点抓好攀钢西昌钒钛综合利用项目,川威集团、达钢集团、德胜集团、龙蟒集团、西南不锈钢、攀阳钒钛、三洲特管等骨干企业的结构调整项目和灾后重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力争早日投产达效。 (九)加大技术创新力度。鼓励开展共性、关键、平台技术攻关。围绕产业链缺失环节,重点支持低品位矿、表外矿、尾矿的综合开发利用,钒钛磁铁矿直接还原产业化,钒钛低微合金钢深度开发,含钛高炉渣资源综合利用等提取和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加快龙头、骨干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推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与大型企业集团的协作与联合,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五、进一步抓好节能减排 (十)大力推进钒钛钢铁产业的节能减排。将节能减排与控制总量、淘汰落后、技术改造结合起来。加大政策、资金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高温高压干熄焦、干法除尘、煤气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烧结烟气脱硫等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三废”的综合治理和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水平。强化节能减排计量管理,提高能耗和排放计量检测的准确性和数据分析能力,切实加强环保监测、减排核查、清洁生产审核、能耗限额标准执行监察。进一步推动钒钛钢铁企业的节能减排。 六、推动企业联合重组 (十一)着力推动钒钛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平等协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大型钒钛钢铁企业集团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攀钢集团与鞍钢集团尽快全面完成联合重组。支持川威集团、达钢集团等重点企业与国内大型钢铁集团开展多方位战略合作。推动装备水平达到国家准入条件的钢铁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支持企业沿上下游产业链实施整合。欢迎国内外大型钢铁集团和具有高新技术的钢铁集团到我省投资,兼并重组。注重兼并重组、淘汰落后、技术改造相结合,促进全省钒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十二)积极落实促进钒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贷款授信、资本市场融资以及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等方面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省级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进行细化,狠抓落实。各地在淘汰落后产能和省内钒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要按照政策规定妥善解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权债务重组等问题,切实依法规范操作,保护出资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安全,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七、推进省内资源有序开发和“走出去”战略实施 (十三)坚持省内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按照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四川省铁矿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加快钒钛磁铁矿勘查工作,提高我省钒钛磁铁矿资源保证程度。在符合四川省铁矿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红格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省内钒钛钢铁产业重点骨干企业,对现有钒钛矿山企业进行参股、兼并,推动优势资源向重点骨干企业集中。支持现有矿山企业的深部开采,鼓励开发利用低品位矿、表外矿和尾矿。坚持统筹规划,合理有序,依法出让我省钒钛磁铁矿探矿权、采矿权,促进钒钛磁铁矿资源的节约、集约化开发利用。落实国家有关支持矿山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四)坚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省内钒钛钢铁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重点钒钛钢铁及配套企业到省外和国外开发资源,建立起稳定的资源供给保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钒钛钢铁企业到国外建设钢铁厂和钢铁工业园区,提高钒钛钢铁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水平。 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省内钒钛钢铁企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省内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反映钒钛钢铁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帮助和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钒钛钢铁企业要从产业发展大局出发,积极开展淘汰落后、节能减排、兼并重组,抓好技术改造和创新,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重点工作分工表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