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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97号
【颁布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川办发[2010]97号 2010年12月22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请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2〕295号)和本通知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201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拟定、发布和实施等工作,指导各类企业认真做好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全省经济形势分析

  

  (一)2009年全省国民经济和劳动工资主要情况。

  

  2009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4151.3亿元,比上年增长14.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240.6亿元,增长4.0%;第二产业增加值6711.9亿元,增长19.5%;第三产业增加值5198.8亿元,增长12.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020.7亿元,增长58.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174.2亿元,增长21.9%;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3591.0亿元,增长21.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904元,增长10.1%;农民人均纯收入4462.1元,增收340.8元,增长8.3%。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0.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比上年末下降0.3个百分点。

  

  2009年,全省全部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191元,比上年增加2543元,增长12.3%,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12.2%。其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1210元,增长12.6%。年末全省城镇企业(未含私营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为324.07万人,比上年增加4.8万人,增长1.5%。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267.20万人,比上年增加28.2万人,增长11.8%。

  

  (二)2010年上半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2010年上半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7465.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786亿元,增长3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1417.7亿元,增长6.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68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3%,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921.7元,增收325.4元,增长12.5%。受去年物价上涨翘尾等因素的影响,上半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0%。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1.2万人,到6月末,城镇登记失业率4.27%,比去年同期下降0.05个百分点。

  

  二、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

  

  根据今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原劳动保障部规定办法对工资增长水平进行预测,并综合考虑部分企业仍未完全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以及影响工资水平增长的有关因素,我省201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4%作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21%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5%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下线。持续经营亏损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可以是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几点要求

  

  (一)各类企业都应按照《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10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分配水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以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但不得突破指导线规定的上线。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以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二)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速度和分配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负责人薪酬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使职工工资与负责人薪酬保持合理的比例;国有企业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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