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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加大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力度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工资分配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正常工资分配秩序的规范有序。 (三)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四川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年度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四)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其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工资分配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本单位职工工资分配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经济效益协商调整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做到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职工得实惠,企业得发展。 (六)各地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落实力度,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引导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