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67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动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动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制订的《关于全面推动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全面推动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以下简称《贷款通知》)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决定2009年在去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动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力争全省各县(市、区)实现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的工作目标。现就全面推动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是利用财政和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2008年我省发布《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晋教财〔2008〕137号),启动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11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了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为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有的地区对这项工作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不健全,贷款资格审查和发放未完全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等薄弱环节。为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广大学生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切实把这项惠及民众的好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学习文件、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宣传报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创新宣传手段,改进宣传方式,加强政策解读;重点加强对边远山区等信息比较闭塞地区的宣传,真正做到资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本地大学生及其家长充分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内容和意义。在给新录取学生寄发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介绍时,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纳入介绍内容。

  

  


  三、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要求,充分认识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性工作,是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建立或采取整合现有机构和编制等方式,尽快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制定管理办法,落实专职人员,保障办公条件,安排工作经费,确保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辖区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助学贷款政策。暂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县(市、区),要指定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对因机构和人员不落实造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缺位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签订省级、县级合作协议

  

  为落实《贷款通知》要求,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总行的部署,我省所有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区都应与省开行签订县级合作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各地政府及其学生资助机构、开行办理贷款业务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工作的可持续开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全省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抓紧时间、积极协助开行签订合作协议,确保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全面开展,实现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应贷尽贷”目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