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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67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动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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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认真组织培训 规范操作流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县级资助中心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平台,具体承担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等大量基础性工作,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决定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成效,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大对资助中心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县(市、区)资助中心要遴选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懂计算机操作的同志作为经办人员,统一接受省教育厅、省开行的业务培训。重点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培训,全面提升贷款经办人员管理水平,尽量减少差错率,提高一次审批通过率。

  

  


  六、认真做好申请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应本着简便易行、适宜操作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资助对象的认定程序,简化申请报批手续,严禁违规增设门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分别负责新生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的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名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所属高中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定期对毕业生班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有贷款需求的学生逐一评议、逐个审核;各高校要成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制定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按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审核在校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申请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各地各高校要按规定加强审核把关,既保证生源地学生信用助学贷款应贷尽贷,又保证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予办理贷款手续。资助对象出现疏漏或不符合规定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有关县(市、区)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承担相应责任。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工作中应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七、逐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机制

  

  坚持把贷后管理作为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可持续开展的关键环节,落实跟踪联系、教育引导、风险控制、监督考核等措施,努力提高贷后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并落实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协助银行催还贷款,并做好信贷档案整理和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建立获贷学生档案,加强诚信教育,培养履约意识,教育其每年至少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联系一次,并切实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健全信贷风险控制和化解办法,完善助学贷款催收和违约通报制度,努力减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

  

  


  八、建立考核制度、完善激励机制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开行将共同建立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制度,制定有关工作考核办法。按年度通报贷后管理有关情况,并定期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对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好的单位和工作认真负责的个人给予奖励。

  

  


  九、切实加强领导、加强部门配合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整体部署,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职责,保障经办经费,切实做到工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财政投入到位。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具体实施职责,认真做好贷款申请、资格认定、信息汇总、贷后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金融机构要按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制定贷款操作规程,畅通业务渠道,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贷后管理。各高校要积极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与其他资助措施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努力实现资助政策全覆盖。

  

  


  十、继续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我省有关各高校应继续开展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坚决杜绝擅自停止发放、减少发放贷款的现象发生,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让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知晓,如没能够申请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要符合贷款条件都可在就读高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保障其有款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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