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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发[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8-01-23
【实施时间】 2008-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文体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网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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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网吧业主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所有网吧业主要做好上网信息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公安等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九、加强对网吧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督

  

  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网吧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吧的经营活动,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网吧的经营活动;

  

  (二)为网吧违法经营充当“保护伞”;

  

  (三)在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接受商业贿赂和乱收费、乱罚款;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并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不作为;

  

  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日程安排

  

  (一)2008年2月:宣传发动。各县市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措施、办法及要求,在媒体上公布,印发资料,发放至网吧业主手中。

  

  (二)2008年2月-7月:组织实施。各县市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对辖区内的网吧进行整顿规范,逐项落实措施,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文化、公安、工商联合执法,整顿规范网吧经营秩序,使之步入健康有序经营轨道。

  

  (三)2008年8月:检查验收。8月30日前,各县市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州文体局。9月15日开始对各县市网吧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2008年11月:工作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对全州网吧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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