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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网吧业主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所有网吧业主要做好上网信息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公安等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九、加强对网吧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督 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网吧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吧的经营活动,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网吧的经营活动; (二)为网吧违法经营充当“保护伞”; (三)在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接受商业贿赂和乱收费、乱罚款;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并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不作为; 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日程安排 (一)2008年2月:宣传发动。各县市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措施、办法及要求,在媒体上公布,印发资料,发放至网吧业主手中。 (二)2008年2月-7月:组织实施。各县市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对辖区内的网吧进行整顿规范,逐项落实措施,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文化、公安、工商联合执法,整顿规范网吧经营秩序,使之步入健康有序经营轨道。 (三)2008年8月:检查验收。8月30日前,各县市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州文体局。9月15日开始对各县市网吧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2008年11月:工作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对全州网吧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