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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公交)市场管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公交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线路(含旅游公交线路)经营权是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依照规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所设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等要求从事公交客运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交客运(含旅游公交客运)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交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公交客运服务质量和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将有限的公交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从而建立一个“扶优汰劣、竞争有序”的公交客运市场。 第二章 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授予 第六条 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授予主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将公交线路经营权授予本市国有企业。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在本市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招标人,其职责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服务,解答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疑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标、评标或议标;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七)签发中标通知书等经营权中标确定文书; (八)协调有关部门为中标人办理相关运营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和要求; (四)参加招投标报名的地址、方式、截止时间和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六)投标地点和时间; (七)招标人认为应予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要求; (二)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三)评分标准; (四)投标(或履约)保证金标准、缴交和退还; (五)营运线路、站点、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车辆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车辆数量、运价标准; (六)招标项目安全服务质量、社会责任承诺; (七)拟签订的公交线路经营协议的主要条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参加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 2、拥有公交客运经营资格; 3、能出具本市银行提供的购置招标项目的车辆资金的资信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7个以上(单数)运政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1人在本市交通部门中随机抽取,余下人员在省级运政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通知招标人,经招标人确认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 第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里的有关内容与市交通部门签订《三亚市公交线路经营协议》。 市交通部门应当自签订《三亚市公交线路经营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取得公交线路经营权的企业颁发《三亚市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中标人凭《三亚市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后,由市交通部门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