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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陇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陇政办发[2009]204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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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统筹后,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面向本市全体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实行首诊转诊制度,参保人员因病就医应首先到所在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并经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就医。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院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出具意见,并经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方可。

  

  


  第二十六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建立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结算标准,分级核算;同时全市建立相应的结算及费用转移支付办法。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跨县区)住院治疗后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出院后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定点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查制度,全市范围内异地就医的参保病人、工伤人员,就医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受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对异地就医人员进行协查稽核,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协查情况真实准确地通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总系统,包括失业、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子系统,逐步实现市、县(区)、街道(社区)三级系统联网和数据共享。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卫生、民政和地税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等总体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督导工作进展;市社保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督导全市财政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落实配套资金;市审计局依法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市地税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区)做好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和清欠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规范管理,加大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将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基金专户;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和地税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统筹地区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审核本市社会保险年度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县(区)执行。

  

  (三)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

  

  (四)考核社会保险工作责任目标。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会同市社会保险局审核本市社会保险年度预决算。

  

  (三)及时将各项社会保险费财政拨款部分足额拨付相关部门。

  

  (四)复核本级社会保险局使用社会保险基金、风险调剂申请计划并及时拨付。

  

  (五)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地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征缴、清欠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及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二)对县(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及按规定纳入市级财政专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

  

  (三)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风险调剂金。负责与财政、地税部门协调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按期编制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四)审核确认县(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负责并检查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及待遇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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