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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陇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陇政办发[2009]204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各险种待遇支付。

  

  (六)确定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签订服务协议,进行考核管理。

  

  (七)制定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结算标准;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县(区)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及各险种待遇支付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县(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期编制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三)负责本县(区)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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