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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各险种待遇支付。 (六)确定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签订服务协议,进行考核管理。 (七)制定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结算标准;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县(区)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及各险种待遇支付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县(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期编制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三)负责本县(区)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