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8]8号
【颁布时间】 2008-01-23
【实施时间】 2008-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200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58号市长令),制定《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传统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已有一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情况良好;

  (四)企业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实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独立用于研究、开发的实验室及相关设备,并配备有专职科研攻关的研究人员;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六)申报当年总收入在300万元以上(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收入50%的开发型企业200万元以上);

  (七)具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八)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九)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十)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知识产权、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前款第九项所称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

  


  第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规定》第三条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

  (二)具有较高的技术附加值;

  (三)技术较成熟,市场前景好,投产后可形成规模生产;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研制和生产的场地及设备,资金、人员已基本到位;

  (五)知识产权状态合法,研究项目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导向;

  (六)高新技术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备:开发型项目的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型项目的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开发型项目的投资规模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型项目的投资规模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请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登记表》;

  (二)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人员结构、企业规模、主要产品等);

  2、主导产品的介绍(技术水平、技术特点、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市场占有份额及出口创汇等);

  3、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包括使用的先进的仪器设备、企业是否已建立质保体系、企管体系等);

  4、科研开发经费的投入(包括在研项目及在开发项目的经费投入、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产业化前景等);

  5、企业近期的发展情况与今后的发展计划。

  (三)上报税务部门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经税务部门或审计部门核准);

  (四)企业的总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的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或产品获奖证书复印件(包括3 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各类奖项及企业管理的各类奖项等);

  (六)高新技术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特殊行业许可证等复印件;

  (七)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水平、生产场地、市场占有份额的证明或说明;

  (八)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说明;

  (九)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企业章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