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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科技风险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科技风险资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确定科技风险资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科技风险资金年度补偿方案; (五)审议批准科技风险资金对外投资和投资退出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科技风险资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科技风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投入、社会投入和科技风险资金收益,初建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投入。 科技风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规范运作、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十九条 科技风险资金投资的地域范围限于在海口地区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科技风险资金优先投资的重点领域为《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 科技风险资金的投资损益按国有资产损益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科技风险资金投资主要选择处于种子期的科技创新企业,也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创业企业。 科技风险资金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在海口地区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中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者拥有良好的市场经济意识和诚信基础,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二)项目处于种子期、或成长初期; (三)拥有专利技术或在行业中领先的非专利技术,并且具有持续创新的能力; (四)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五)具备良好的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科技风险资金对外投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其它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等。 科技风险资金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单个企业原则上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持股比例不超过30%; (二)科技风险资金应积极与其他社会资本开展合作,扩大科技风险资金规模,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到海口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 (三)科技风险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非技术创新类项目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委托相关创业投资公司对市政府投入的科技风险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受委托的创业投资公司应积极面向社会征集、搜寻投资项目,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科技风险资金投资政策的项目予以立项,并报管委会备案。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向投资公司推荐创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或不参加复核的,暂停其优惠待遇,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恢复其优惠待遇。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年不参加复核以及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资格,收回证书、牌匾,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季报表的同时,应当抄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于每年初报送上年度企业报表。不报送或不按要求报送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优惠待遇。整改合格的,恢复其优惠待遇;如整改不合格,撤销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资格,收回证书、牌匾,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规定》第十一条中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是指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技术、产品、工艺。 第二十六条 《规定》第十六条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直接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服务,并为成果转化牵线搭桥、提供风险资金和孵化作用的科技咨询公司,不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 第二十七条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的各类科技人才,是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且是本市缺乏的科技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