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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劳社发[2009]239号
【颁布时间】 2009-10-27
【实施时间】 2009-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印发广西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参保(驻邕企业参加中区直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当地职工医疗保险统一管理,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参保筹资1.26万元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已参保但原有补助标准低于1.26万元的,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等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后的差额给予补足。

  

  3.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另50%由各级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市、县将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在中央财政补助(按每个退休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的标准计算,中央财政对未参保退休人员补助40%,每人5040元;已参保退休人员奖励8%,每人1008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对市、县所属的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按10%(每人1260元)的标准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已参保退休人员奖励2%(每人252元)。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少或没有结余无法调剂的,在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后,市、县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

  

  4.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另50%由各级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市、县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在中央财政对我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以奖代补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市、县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率以及各市、县财政支持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一并进行考核,在2012年底以前(逾期不再补助),按各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3150元。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少或没有结余无法调剂的,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后,市、县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自治区原则上按2009年6月各地统计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为补助为依据,对各市、县今后新增人员参保,自治区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5.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各地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可另建立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等多参保平台。困难企业难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缴费参保的,可以选择参加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与当地参保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即享受门诊医疗、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规定范围内慢性病医疗、住院医疗待遇,确保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在2010年1月1日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程序

  

  工作总体要求是,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限时操作,扎实推进。

  

  (一)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2009年10月27日-11月10日前)。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进行任务分解,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分管领导与各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请各市收到协议书后,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汇报,说明情况,在2009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本地政府盖章的5份协议书分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1份协议书留存本地政府。

  

  (二)精心测算参保所需费用,出台实施办法(2009年10月27日-11月20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名单等情况,按规定负责测算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措施、工作时间进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对各类人群参保政策及筹资标准、各渠道筹资分担比例、资金到位时间、后续资金保证等政策做出具体安排。各市要在2009年11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参保政策)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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