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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9]100号
【颁布时间】 2009-10-27
【实施时间】 2009-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羊绒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建立良种繁育体系。在全区培育100个、年饲养2000只左右的良种繁育饲养大户或种羊生产联合体来承担纯种扩繁任务。在优质品种核心区域建立若干繁育大户,接受原良种场纯种绒山羊进行扩繁,每年可提供8万只优质种公羊,满足生产需要。通过推广冷冻精液胚胎移植等先进技术,加快扩繁速度,尽快形成一定数量的优质高繁群体。

  (三) 加快绒山羊商品基地建设。在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选择12个旗县开展白绒山羊基地建设,在良繁体系建设基础上,通过建设养殖园区(主要建设内容为种羊购入,中心配种站建设,标准化羊舍,青储窖,高产饲料基地,饲草料加工及青储收割机械等)和现代化家庭牧场(主要建设内容为引进种羊,中心配种站建设,标准化羊舍建设,青储窖建设,畜群草库仑建设,机械设备购置),在基本稳定绒山羊数量的基础上,增加人工授精点,通过良种选育,改良畜群,加强舍饲圈养基础设施建设等手段,有计划地扩展良种畜群数量,提高绒山羊的个体绒毛品质和产绒量,稳定羊绒生产能力。

  (四) 技术支持。建立并启动自治区绒毛用羊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项目,开展绒山羊选育的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工作。整合科技力量、理顺管理渠道、健全服务网络、完善创新推广团队,大力推广各项适用增产提质技术。羊绒加工龙头企业要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力度,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占有率。

  


  四、对羊绒产业实行优惠政策

  (一) 减免羊绒加工企业税赋。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精神,免征羊绒初加工环节的所得税。加快纺织品出口退税16%返还速度。自治区境内羊绒加工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按税收减免程序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 建立羊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自治区羊绒加工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5%、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40%全部用于建立羊绒发展专项资金(从2010年开始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其中,盟市留成部分60%返还盟市专项用于绒山羊基地建设,其余40%与自治区留成部分由自治区统一管理,统筹用于绒山羊“保种工程”、科技创新推广、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和基地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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