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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劳社发[2009]238号
【颁布时间】 2009-10-27
【实施时间】 2009-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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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另50%由各级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市、县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在中央财政对我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以奖代补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市、县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率以及各市、县财政支持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一并进行考核,在2012年底以前(逾期不再补助),按各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3150元。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少或没有结余无法调剂的,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后,市、县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自治区原则上按2009年6月各地统计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为补助为依据,对各市、县今后新增人员参保,自治区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5.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各地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可另建立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等多参保平台。困难企业难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缴费参保的,可以选择参加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与当地参保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即享受门诊医疗、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规定范围内慢性病医疗、住院医疗待遇,确保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在2010年1月1日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扎实细致做好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各类人群参保政策及筹资标准、各渠道筹资分担比例、资金到位时间、后续资金保证等政策,同时对扩面计划、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做出具体安排。这是中央、自治区财政拨付补助资金的前提。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11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参保政策)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

  

  (二)明确扩面工作重点。各地除按《通知》要求,重点将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还要确定工作重点和方法,统筹兼顾,尽可能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其他群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认真做好资格审核。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由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国资委(或由当地政府指定赋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监察部门参加,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各地2008年1月底上报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人数为准;对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原则上以2009年6月各地上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人数为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留守工作处)以原企业为单位造表成册(拟参保人员花名册),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相关企业人员实行4家会审,逐一确认参保资格,并完善审核手续,做好备案及参保登记的基础工作。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资格审核工作,各地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资格的认定条件、程序等,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97号)的规定执行。

  

  (四)认真搞好几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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