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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参保登记。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登记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12月1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 2.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医疗保险待遇和企业脱钩;不搞封闭运行,过去采取封闭运行的,要取消封闭运行。 (五)及时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在实处,确保任务完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工作目标协议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任务分解,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分管领导与各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另附)。在2009年11月10日前,将本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本市政府盖章的5份协议书分送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当地政府留存1份。 (六)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从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每月10日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送统筹地区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具体要求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通知。 (七)严格城镇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对符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97号)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及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县工作落实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各地政策(工作方案)出台、任务目标完成率、资金到位率、医疗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确保中央、自治区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入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参保人员的证、卡等发放到位,就医看病时能够享受相应待遇,确保有关参保情况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能查验核实。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地方,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若经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人数等情况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还将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