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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稽察员: 现将《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稽察员工作业绩成果,加强对稽察员的管理,调动稽察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稽察员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试行办法》、《合肥市国家公务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委派的稽察员。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处是稽察员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与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和办理稽察员的考核与奖惩工作。 第四条 稽察员的考核与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稽察员的考核以年度为单位。对稽察员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个人总结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年度考核于次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是稽察员实施奖励或惩处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奖励方法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八条 稽察员到外地执行公务,须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监事会工作处。 第九条 稽察员事假及休假2天以内的,需报监事会工作处批准;3至5天的,需报委分管领导批准;6天以上的,需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稽察员要严格执行“四不”行为规范:不得使用派驻单位专用车辆接送;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的报酬和福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第十一条 鉴于一个稽察员同时派驻多个企业,为保障稽察员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国资委对稽察员的交通出行给予一定的补贴,按稽察员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给予补助10元。每月交通补助费次月随工资一并发放。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对稽察员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稽察员“四不”等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掌握有关财经制度、规章的程度,监督检查业务知识、专业技术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情况; (五)执行《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试行办法》中的工作职责情况; (六)落实《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报告制度》的工作职责情况; (七)专项检查任务完成的质量情况;提交的《专项检查报告》、是否能对企业或经营者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并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和意见,定性是否准确; (八)参加培训及专题学习情况; (九)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 第四章 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稽察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优秀等次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稽察员工作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工作有创新,成绩突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准确,建议得当,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稽察员工作岗位勤奋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成绩显著。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占稽察员总人数的20%左右。 第十五条 称职等次的基本条件: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原则较强,能够廉洁自律;工作业务较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工作负责,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